当日下午16点多,汤先生元旦来到隆回县工商局12315举报中心,请求。原来,汤先生因公出差,于2014年12月24日在隆回县某连锁酒店住宿了4天,消费金额为560元,在发票时由于酒店的税控机出现故障,酒店为其提供了定额税务票据。汤先生回公司报销经费时被告知“该发票经审查不符合,此次差旅费自负”。汤先生这才意识到,酒店出具的加盖了其公章的发票是外单位从税务机关购买的,这才导致他不能在单位报销。
隆回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当场对酒店负责人详细了《消费者权益保》和《发票管理办法》,使酒店负责人从主观上深刻认识自己由于法律知识缺乏造成此次损失。经调解,双方于下午6点多友好达成协议:酒店一次性赔偿汤先生住宿费560元,4天的差旅补助费200元,为此次投诉往返车费190元,共计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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