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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民俗不落夫家”:壮族女性走婚习俗的社会基础研究

类别:人文民俗 日期:2015-4-25 10:38:49 人气: 来源:

  内容摘要:本研究是基于滇东南 X 村壮族“不落夫家”婚俗的考察。既有对“不落夫家”的研究更多从婚姻制度、女权等宏观视角切入,他们的研究径脱嵌了婚俗践行的村庄场域及其社会基础,难以女性“不落夫家”婚俗的产生机制。本研究以农民生活意义世界为切入点,将其置于村庄社会基础进行分析,旨在分析壮族“不落夫家”婚俗从“不落”到“坐家”的衔接机制。最后得出,壮族社会“不落夫家”婚俗与早婚、传接代、夫妻感情磨合、人品和能力、社会等构成的社会基础存在高度关联。它是壮族社会婚姻筛选机制,对规制个人婚姻行为,建立稳定家庭和维系地方婚姻秩序彰显乡土的合。

  摘 要:本研究是基于滇东南 X 村壮族“不落夫家”婚俗的考察。既有对“不落夫家”的研究更多从婚姻制度、女权等宏观视角切入,他们的研究径脱嵌了婚俗践行的村庄场域及其社会基础,难以女性“不落夫家”婚俗的产生机制。本研究以农民生活意义世界为切入点,将其置于村庄社会基础进行分析,旨在分析壮族“不落夫家”婚俗从“不落”到“坐家”的衔接机制。最后得出,壮族社会“不落夫家”婚俗与早婚、传接代、夫妻感情磨合、人品和能力、社会等构成的社会基础存在高度关联。它是壮族社会婚姻筛选机制,对规制个人婚姻行为,建立稳定家庭和维系地方婚姻秩序彰显乡土的合。

  关键词:“不落夫家”;走婚;婚俗;壮族

  作者简介:陶自祥(1979——),男,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方向:乡村治理和农村社会学。

  走婚习俗是人类社会从群婚制到对偶制过渡的一种婚姻形态。一提到走婚习俗,很多人必然先想到滇西北泸沽湖畔的摩梭人“走婚”习俗。即众所周知的摩梭人“阿夏婚”,指的是男方夜晚到女方家走访、住宿,次晨回到自己家中。即便男女双方相爱生育子女,子女继承母系姓氏,由母系大家庭抚养。它是一种男不娶、女不嫁的婚姻形态,男女各自居住在原有的家庭中,由于是男方走而实现的婚姻,被称为“走婚”,是一种典型的对偶婚。而在滇东南壮族地区,也同样存在走婚习俗,但与滇西北摩梭人“走婚”习俗,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走婚主体有性别区分,摩梭人“走婚”的行动方是男性,而是滇东南壮族地区“走婚”的行动方是女性。二是走婚的结局不同,摩梭人走婚最终没有组建家庭,男女双方还是在原有家庭生活,而壮族地区的走婚,要么女性怀孕就“坐家”,要么双方感情不合,劳燕分飞。三是摩梭人走婚习俗是群婚制向对偶婚制过渡,是男嫁女娶,男从女居的婚姻形态,壮族女性走婚是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是男娶女嫁,女从男居的婚姻形态。因此,本文研究壮族的“不落夫家”走婚习俗与摩梭人走婚习俗有着本质区别。所谓“不落夫家”在壮族社会俗称“不坐家”,是指男女青年仪式性婚姻缔结——“办酒”后女性在怀孕前都不常住男方家的一种婚姻习俗。在壮族社会,男方家亲迎新娘到家后,新婚之夜男女不能同居,是由伴娘或小姑与新娘同居,三天之后由伴娘陪伴新娘回娘家居住。尽管“不落夫家”婚姻习俗存在于很多少数民族社会之中,壮族社会的“不落夫家”婚俗与其他少数民族“不落夫家”婚俗有着一些相似之处,但基于壮族文化圈形塑出来“不落夫家”的婚姻习俗凸显独特的民族性。

  关于“不落夫家”婚俗的研究,有学者从婚姻史角度,认为“女子走婚制是男娶女嫁婚的产物,是母系制社会向父系制社会过渡阶段出现的一种婚姻形态。” [1](P103) 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女性走婚是母权制的被,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 [2](P52) 有学者从女性角度研究,认为“父权确立致使妇女在家庭和社会地位中了大部分,这在壮族社会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从女娶男嫁,男从女居衍变成男娶女嫁,女从男居,因此当出现男娶女嫁婚之后,就遭到母权制最强烈的抵抗,其最强烈力的抵抗就是女性走婚制” [3](P29) 。“为了父权制的冲击,不甘心受制于男人的女子便在婚姻上以‘不坐家’的形式相抵抗”。 [4](P134)

  以上学者的研究对本研究颇有,但是他们的研究难以解释后,滇东南壮族地区为什么还盛行婚后女性走婚的习俗?难道 20 世纪 80 年代壮族社会还没有过渡到男娶女嫁的父系社会吗?在笔者看来,婚后女性走婚习俗之所以仍然为壮族社会所践行,因为它在壮族人民生活意义世界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它所承载婚姻习俗的合元素已内化为壮族人民的婚姻行为自觉。因此,本研究以社会学的视角切入,把婚后女性走婚习俗置于壮族村庄社会基础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女性走婚习俗与其所嵌入村庄价值规范的内在关联。

  一、壮族“不落夫家”婚俗的特征

  我们所调查滇东南的 X 村是壮族聚居的一个行政村, 6 个自然村中,有 4 个是壮族聚居村, 1 个苗族村, 1 个汉族村,总人口为 2400 多人,其中壮族人口为 1800 人左右,约占全村总人口的 75% 。以前, X 村依然践行着壮族传统的婚姻习俗,其中“不落夫家”就是壮族婚俗中最具有民族特色的特征之一。

  我们在 X 村调研时发现,“不落夫家”婚姻习俗在壮族社会践行时,呈现出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婚后女性“不落夫家”的时间度非常高,二是女性婚姻自主权高。

  (一)“不落夫家”婚俗的时间弹性大

  前后,在壮族地区依然盛行新婚之夜夫妻是不能同居,而是由伴娘或年幼的小姑陪新娘过夜的婚俗,三天后结婚的新人在男方的带领下去新娘家“回门”,此时新娘就留在娘家继续生活劳动,这就是壮族婚后女性“不落夫家”的习俗。在这一婚后夫妻分居过程中,男女双方还是经常走访互动,如农忙季节,丈夫会带妻子回来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但是即使妻子回来,有时还不一定住在男方家,而是寄宿于女方亲戚家。逢年过节,男方也要到女方家送礼,接触女方,以此相互了解来夯实感情。婚后女性走婚过程中,女性走婚时间的度很高,其时间的长短关键在于女方是否怀孕。如果女方怀孕了,男方家就会立即把女方带回来。婚后女性走婚过程就结束,夫妻两人才真正组建家庭。据我们对 50 、 60 年代出生的人进行深度,在被的 50 对夫妻中,他们在 20 世纪 70 、 80 年代结婚时,有 40 对夫妻即占总数的 80% 的人是经历过婚后女性走婚的习俗。婚后女性走婚的时间,为 3 — 8 年,只有 3 对,仅占总数的 6% ,据得知,这样长的走婚时间,要么是妻子不喜欢丈夫,妻子感情难以磨合,女性故意拖延时间看能否摆脱婚姻的,要么是父母一方强烈主导子女婚姻,对子女婚姻不满意,有悔婚的意向。而走婚时间最短的为 1 年左右,这样的走婚现象也只有 1 对,仅占总数的 2% ,其原因是子女和父母对婚姻都比较满意;剩余的 92% 的夫妻婚后女性走婚基本是 2 年左右为普遍现象。

  (二)“不落夫家”女性婚姻自主权大

  壮族社会婚后“不落夫家”走婚习俗,实际上就是婚姻缔结后,婚姻形态仅是经历仪式性婚姻阶段,还没真正成为事实婚姻。换句话说,尽管夫妻已经在村庄熟人社会举行“办酒”的结婚仪式,夫妻只是“准夫妻”,还需要经历“不落夫家”的女性走婚感情磨合,才能实现“坐家”来组合家庭。“不落夫家”期间,夫妻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村庄社会来监督。从男女婚姻自主权博弈来看,女性掌控婚姻的自主权要高于男性,“不落夫家”期间,壮族女性在婆家的地位相对高,婆家要把媳妇当成“客人”看待,用当地百姓的话说:“来要请,去要送”,平常丈夫也要时常去探望,不能冷落女方。壮族女性婚后“不落夫家”期间的婚姻自主权高,很大程度是受制于父母对子女婚姻包办。父母包办是希望女儿能找到一个好丈夫、好婆家。而能否嫁到好丈夫则是父母通过检验女婿和婆家来作为评价指标,因此,“不落夫家”婚姻习俗就给父母提供了这样的机会。

  由于传统婚姻缔结是依靠亲属网络资源或媒人的介绍,女儿结婚前父母所获取的女婿信息难免存在虚假性,父母由于缺乏对女婿的人品、能力等深入了解,他们谨慎不懂事的女儿和女婿相处时会发生“意外”,导致她终生后悔嫁错了丈夫。因此,“不落夫家”初期,女方的家长就会相对严格掌控女儿与女婿交往信息,让她在一定人际交往圈活动,让她的行为不出轨,对得起夫家,赢得社会的制高点。同时,如果是父母在女儿“不落夫家”期间,也会根据对女婿的行为评价来决定自己的想法,只要女方父母逐渐女婿存在各种缺点时,让女方父母感到不满意,就会睁只眼闭只眼让女儿扩大交往圈或重新帮女儿物色他人,有意让女儿在日常生活中逐渐认识新的对象。因此,这样的“不落夫家”婚姻制度设计就为女性提供了掌控婚姻自主权的时空。换句话说,婚后壮族女性走婚习俗过程中,女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满意度或家长的态度来决定自己婚姻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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